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航海类专业学员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员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勇往直前的精神和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增强国防意识,以适应航海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航海教育性质、特点和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事化管理,是指我校仿效部队正规化管理的模式,按照学校全面建设的需要,所实行的内部规范化管理。它比常规管理要求更严格,内容更规范,标准更高,效果更好。由于航海教育的特殊性,对学员实行军事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实行军事化管理,其目的是 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 让学员“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 。 使他们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全面提高他们 的思想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使其 逐步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的人格品质并 成为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知识全面、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适应航海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学员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建立严格管理和自我养成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是学员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员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全体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军事化管理。 |